大连化物所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9    栏目类别:所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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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化物所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所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辽宁省总工会、大连市总工会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财务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工会财务工作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确保工会经费合理、安全、有效运作,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工会业务需要,设置兼职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出纳各一人。

第五条 工会会计人员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单独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并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等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条 工会出纳人员应按照国家《票据法》、《现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等业务。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收支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所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安排预算。所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第八条 收入管理。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投资收益: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工会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各项收入。

第九条 支出管理。一般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相关经费支出标准如下:

(一)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 、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教师酬金(税后)支付标准可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500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3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学时。

对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20%以内,奖励金额应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

(二)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活动场地 、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

1、服装购置: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等装备,可按年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2、奖励设置:对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集体活动,为吸引全员参与,增强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人均不超过100元,每年不超过2次。

3、人员费用: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文体活动期间,工会可以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伙食补助费。

(三)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会员活动费。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等的慰问支出,以及组织会员观影及春秋游活动的支出。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2、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不超过300元。

3、工会会员结婚可以发放不超过600元金额的慰问品,符合政策的生育、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酌情给予500-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实物。

5、工会可以用会员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员费收入的三倍。

因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看电影的,可发放观影券并实名签收,年人均不超过300元。

春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和活动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春游秋游活动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给予不超过5000元慰问金。

在高温、寒冷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可开展一线职工慰问活动,年人均慰问标准不超过100元。

其他维权支出主要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三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培训费、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和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工会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奖励比例控制在20%之内,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

工会业务产生的差旅费,参照单位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报销单据各项内容的填写要完整、准确,简明扼要地列明报销事由。不超过50000元的单据,由工会副主席审批,超过50000元的单据还需工会主席审批。

第十七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如收款单位、开票日期、业务内容(具体品名)、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要填开完整,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需经除经办人、审批人之外的第三人审核签字。

工会开展活动要有具体方案和书面通知;发放奖励、慰问金(物品)、补助及观影券要有签领单,实名制本人签收;餐费要附用餐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特殊款项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余款项应使用转账支票或汇款等方式结算。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管理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工会出纳人员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相符,并合理控制库存现金,库存现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工会按规定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工会财务专用章与工会法人章要分管。工会会计人员应每月核对银行余额,保证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会固定资产每年应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对盘亏、毁损、已到报废年限或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的固定资产报废,应由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总工会财务部审批,依据批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财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应按期整理、装订成册,并送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五条 调阅工会会计档案应严格办理手续,调阅会计档案需经工会副主席以上批准,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经上述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化物所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办公室

202212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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