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所文体协会管理,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化物所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具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人群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协会必须坚持以党的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研究所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研究所正常的科研工作与安定和谐的氛围。
第三条 协会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章 协会成立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协会应向所工会提出申请注册。所工会对各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 协会成员必须是在我所工作或学习的职工和研究生,或工会关系在所的参控股公司。新协会应至少由10人(其中至少包括5名职工)发起成立。
第六条 协会会长须由所内职工担任,副会长可由职工或学生或公司职工担任。协会负责人应得到大多数会员的认可,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途径产生,并报备所工会。
第七条 协会可聘请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可自备艺术图章、会旗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协会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三章 协会活动
第八条 协会在举办大型会员活动之前,要提前将活动方案、经费预算报备所工会。
第九条 协会使用所内活动场地组织会员活动时,有义务管理和维护好场地的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十条 协会不得开展具有明显安全风险的会员活动。如组织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须在活动前做好周密安排,规避风险,并确保所有参加人员对风险知情。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安全责任由协会及会员自行承担,会员自行活动造成的风险,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 协会经费
第十二条 协会可酌情向入会会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会员费,并全额用于会员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举办活动可以募集所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协会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向协会成员公开说明,并向所工会报备。
第十四条 协会自成立之日始即应建立收支账目,由专人负责,并接受协会会员监督。协会经费收支也可请所工会财务代管。
第十五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可参照工会相关财务制度,经费使用上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并自觉接受所工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协会财产由协会集体占有使用。协会解散时,其财产由所工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为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的财产,亦不得在协会成员中随意分配。
第十七条 协会帮助所工会开展全所性文体活动,活动所需经费全部由所工会支付。
第五章 协会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每年初向所工会注册,注册方式为提供会员亲笔签名的名单或会员缴纳会费名单。
第十九条 协会可以在化物社区网站设立的专区进行活动发布、会员交流,也可通过微信群、QQ群实施自我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所工会对积极开展活动的协会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协会,有权予以警示、批评或限期整顿。
第六章 协会变更及解散
第二十一条 协会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协会登记事项,须及时报备所工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行解散:
(一)协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并报备所工会
(二)会员数少于10人
(三)未进行年度注册且未提供充分理由
(四)违法、违纪或从事其他影响恶劣的活动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化物所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