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8    栏目类别:所级制度

为加强我所文体协会管理,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化物所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具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人群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协会必须坚持以党的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研究所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研究所正常的科研工作与安定和谐的氛围。

第三条  协会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章 协会成立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协会应向所工会提出申请注册。所工会对各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  协会成员必须是在我所工作或学习的职工和研究生,或工会关系在所的参控股公司。新协会应至少由10人(其中至少包括5名职工)发起成立。

第六条  协会会长须由所内职工担任,副会长可由职工或学生或公司职工担任。协会负责人应得到大多数会员的认可,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途径产生,并报备所工会。

第七条  协会可聘请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可自备艺术图章、会旗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协会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三章 协会活动

第八条  协会在举办大型会员活动之前,要提前将活动方案、经费预算报备所工会。

第九条  协会使用所内活动场地组织会员活动时,有义务管理和维护好场地的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十条  协会不得开展具有明显安全风险的会员活动。如组织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须在活动前做好周密安排,规避风险,并确保所有参加人员对风险知情。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安全责任由协会及会员自行承担,会员自行活动造成的风险,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 协会经费

第十二条  协会可酌情向入会会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会员费,并全额用于会员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举办活动可以募集所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协会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向协会成员公开说明,并向所工会报备。

第十四条  协会自成立之日始即应建立收支账目,由专人负责,并接受协会会员监督。协会经费收支也可请所工会财务代管。

第十五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可参照工会相关财务制度,经费使用上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并自觉接受所工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协会财产由协会集体占有使用。协会解散时,其财产由所工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为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的财产,亦不得在协会成员中随意分配。

第十七条  协会帮助所工会开展全所性文体活动,活动所需经费全部由所工会支付。

第五章 协会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每年初向所工会注册,注册方式为提供会员亲笔签名的名单或会员缴纳会费名单。

第十九条  协会可以在化物社区网站设立的专区进行活动发布、会员交流,也可通过微信群、QQ群实施自我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所工会对积极开展活动的协会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协会,有权予以警示、批评或限期整顿。

第六章 协会变更及解散

第二十一条  协会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协会登记事项,须及时报备所工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行解散:

(一)协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并报备所工会

(二)会员数少于10人

(三)未进行年度注册且未提供充分理由

(四)违法、违纪或从事其他影响恶劣的活动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化物所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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