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3    栏目类别:国家及地方制度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1] 5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制定的《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委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和爱护,大力弘扬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知识崇高、人才宝贵的社会风尚,激励广大劳模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现就提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功臣(大功、一等功)称号者。

  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命名的战斗英雄、功臣(大功、一等功)称号者;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

  市级政府(地级市)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含五好职工、六好职工、先进科技工作者);省五一奖章获得者。

  以辽宁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省级战线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市五一奖章获得者。

  凡退休时仍保持以上荣誉称号的享受劳模荣誉津贴待遇。

  二、荣誉津贴标准

  (一)离退休市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1. 下列人员每月享受240元。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和记大功、一等功者。

  2. 下列人员每月享受200元。

  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部队军级单位命名的战斗英雄和记大功、一等功者,1954年6月底以前大连市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具体见附件1)。

  3. 下列人员每月享受160元。

  1954年7月以后以大连市政府名义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具体见附件2);省五一奖章获得者。

  4. 下列人员每月享受100元。

  有文件规定的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省级战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具体见附件3);大连市五一奖章获得者。

  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按月发放。

  (二)当届在职劳模岗位荣誉津贴标准

  当届在职劳模岗位荣誉津贴采取一次性定额方式发放,具体标准为:国家级劳模12000元,省部级劳模6000元,市级劳模4000元,省级战线劳模3000元。全国、省、市五一奖章获得者岗位荣誉津贴分别参照省部级劳模、市级劳模和省级战线劳模标准执行。

被日常临时授予的劳模和五一奖章获得者享受当届在职劳模和五一奖章获得者同等岗位荣誉津贴标准,荣誉津贴发放方式相同。

  离退休和在职劳模荣誉津贴以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标准发放,不兼得。

  三、荣誉津贴发放渠道

  (一)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发放渠道

  1. 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劳模荣誉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

  2. 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劳模荣誉津贴由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

  3. 已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劳模荣誉津贴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支付;

  4. 参加省和行业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劳模荣誉津贴由所在企业承担;

  5. 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荣誉津贴由市财政承担;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市级劳模和省级战线劳模荣誉津贴由所在区市县解决。

  (二)在职劳模岗位荣誉津贴发放渠道

  1.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劳模岗位荣誉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

  2. 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中在职劳模岗位荣誉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可列入工资总额;

  3. 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岗位荣誉津贴由市财政承担;

  4. 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市级劳模和省级战线劳模岗位荣誉津贴由所在区市县解决。

  四、劳模其他待遇

  1. 在职职工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工资、有关津贴照发。

  2. 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模范管理部门,每年可集体组织劳动模范疗养休养,也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到外地参观或出国学习考察,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在职职工劳动模范疗养休养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3. 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奖章获得者建立企业年金。

  五、荣誉称号认定及经办程序

  劳动模范、五一奖章获得者的称号认定及办理工作,按原程序进行。

  本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大连市劳动模范享受省级劳模津贴待遇名录

     2. 大连市劳动模范享受市级劳模津贴待遇名录

     3. 省级战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劳模津贴待遇名录


  附件1:大连市劳动模范享受省级劳模津贴待遇名录

  1. 1946年12月关东职工总会授予的头等模范、二等模范、三等模范。

  2. 1947年11月关东职工总会授予的特等模范、一等模范、二等模范、三等模范,手工业一等模范、二等模范、三等模范。

  3. 1948年度一等模范、二等模范、三等模范。

  4. 1949年10月中共旅大区党委、旅大行政公署、旅大总工会授予的劳动英雄、特等模范、一等模范、二等模范、三等模范。

  5. 1950年度一等模范、二等模范、三等模范。

  6. 1951年12月旅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

  7. 1952年8月旅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最优秀模范、优秀模范、一般模范。

  8. 1954年度特等劳动模范、一等劳动模范、二等劳动模范。


  附件2:大连市劳动模范享受市级劳模津贴荣誉待遇名录

  1. 1956年3月辽宁省旅大市人民委员会授予的1955年度一等劳动模范、二等劳动模范。

  2. 1957年4月辽宁省旅大市人民委员会授予的1956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3. 1958年4月辽宁省旅大市人民委员会授予的1957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4. 1959年4月中共旅大市委员会、辽宁省旅大市人民委员会、旅大市总工会授予的1958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5. 1960年3月辽宁省旅大市人民委员会授予的1959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6. 1961年4月辽宁省旅大市人民委员会授予的1960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7. 1962年4月辽宁省旅大市人民委员会授予的1961年度特等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生产(工作)者。

  8. 1963年4月辽宁省旅大市人民委员会授予的1962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

  9. 1964年4月辽宁省旅大市人民委员会授予的1963年度五好职工标兵、五好职工。

  10. 1966年4月辽宁省旅大市人民委员会授予的1965年度五好职工标兵、五好职工、六好职工标兵、六好职工。

  11. 1975 年3月辽宁省旅大市革命委员会授予的1974年度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

  12. 1978年3月中国共产党旅大市委员会、辽宁省旅大市革命委员会授予的1977年度工交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财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1978年4月中国共产党旅大市委员会授予的1977年度先进科技工作者。

  13. 1979年3月辽宁省旅大市革命委员会授予的旅大市1978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

  14. 1980年6月中共旅大市委员会、辽宁省旅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旅大市1979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

  15. 1981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大连市1980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16. 1982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大连市1981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17. 1983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大连市1982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18. 1984年3月中国共产党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1983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19. 1985年2月中国共产党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1984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20. 1986年4月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1985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21. 1988年3月中国共产党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1986~1987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22. 1990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1988~1989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23. 1992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1990~1991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24. 1994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1992~1993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25. 1996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1994~1995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26. 1998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1996~1997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27. 2000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1998~1999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28. 2002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2000~2001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29. 2004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2002~2003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30. 2006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2004~2005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31. 2008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2006~2007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32. 2010年4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2008~2009年度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


  附件3:省级战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劳模津贴待遇名录

  1. 辽宁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 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辽宁省科技先进工作者;

  3. 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辽宁省托幼先进工作者;

  4. 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辽宁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5. 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辽宁省职工教育先进工作者;

  6. 1977年以省革委会名义命名的辽宁省先进知青工作者;

  7. 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辽宁省卫生模范工作者;

  8. 以省委名义命名的辽宁省优秀党务工作者;

  9. 以省委名义命名的辽宁省统战系统先进个人;

  10.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命名的辽宁省老干部先进工作者;

  11. 1990年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辽宁省土地管理先进工作者;

  12. 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辽宁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

  13. 1983年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的民族团结模范个人;

  14. 以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名义命名的辽宁省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先进工作者;

  15. 1955年9月12日,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发布辽(55)农字第4312号命令,奖励1954年农业增产第一批劳动模范58名;

  16. 1955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发布辽(55)农字第6192号命令,奖励1954年农业增产第二批劳动模范86名;

  17. 1957年8月9日,辽宁省人民委员会辽(57)农褚字第642号文件,发布1956年农业增产模范第一批受奖名单的通知,授予161名个人为辽宁省农业增产模范称号;

  18. 1957年10月31日,辽宁省人民委员会辽(57)农褚字第977号文件,发布1956年农业增产模范第二批受奖名单的通知,授予247名个人为辽宁省农业增产模范称号;

  19. 1957年11月6日,辽宁省人民委员会辽(51)林清字第1014号文件,发布关于奖励1956年省林业模范的通知,授予林业模范个人2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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